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相关政策予以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一般居民筹资标准
一般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24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
(二)特殊人群筹资标准
1.学生及未成年人,包括大学、各类中专、技校、中小学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筹资标准调整为1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属于低保学生儿童的,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补助130元;属于重度残疾学生儿童的,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加补助部分及贫困大学生的医疗救助,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2.困难群体,包括低保人员、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的成年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标准调整为24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各级财政补助18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均提高5%。调整后,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55%,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5%,家庭病床55%。
一个医保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万元。
大学生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享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与中小学生一致。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文件要求,对我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予以调整: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住院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城镇居民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致;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均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2009年9月1日起,不再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驻洛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参加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洛劳社〔2008〕64号)文件规定。
实行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给高校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和各类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规定执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因违法犯罪、酗酒、吸毒、自残、自杀、酒后驾驶及有明确责任方或依法应由第三责任方承担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扩大特殊疾病门诊范围
从2010年起,增加特殊疾病门诊病种5种。特殊疾病门诊病种限额支付标准暂定为:心脏支架术后抗凝(200元/月)、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200元/月)、糖尿病并发症(指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160元/月)、Ⅱ度以上心衰(120元/月)、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症和慢性肾小球肾炎)(160元/月)。
六、新出生婴儿医疗保障
新出生的婴儿,从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