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至11月30日,我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开始参保缴费。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但各项待遇有所提高。
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2013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一般居民每人每年120元,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60元,各类学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30元,低保、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
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一般居民及低保人员、优抚对象、重度残疾成年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30元,各类学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10元。
洛阳银行已开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系统。城市区一般居民、学龄前儿童首次参保,请携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5个工作日之后,请携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就近的洛阳银行网点缴费;缴费次日起,请携带缴费凭证和医保卡费7元,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医保卡。
续保的居民,请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居民医保卡,直接到就近的洛阳银行网点缴费。另外,低保人员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参保,重度残疾人员由残联部门负责参保。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请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居民医保卡,直接到就近的洛阳银行网点缴费。各类学校学生由学校负责统一组织参保缴费,各县(市)按原缴费办法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参保满5年,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在我市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0%。同时,政策还规定,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我市自2007年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至今连续参保满5年的参保居民已不在少数。按照以上规定,这些参保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将分别达到65%、75%、85%。
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扩大至35种
当参保居民患有规定范围内的疾病,需长期或定期在门诊进行治疗的,可申请特殊疾病门诊。自今年9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特殊疾病门诊由原来的18种增加至35种。
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结核病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丙肝干扰素治疗(48周),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按规定疗程),小儿手足口病(甲类按80%、乙类按70%比例报销),门诊抢救死亡的医疗费用等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60%的比例报销。
普通门诊就医实现“一卡通”
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相关规定,参保人员除了可享受住院报销待遇外,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普通门诊治疗费也可在规定范围内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我市调整初、高中学校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初、高中学校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工作不再由学校统一管理,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由学校属地的基层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另外,参保居民和学生在区域内的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就医将实现“一卡通”。参保居民和学生门诊就医时,可自主选择在本人定点的卫生服务中心或中心辖设的卫生服务站就医,结算时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负担。
提醒市民注意的是,凡未经本人定点的卫生服务中心审批转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除急诊外,一律不予报销。高中(含高中)以下学校参保学生在家庭所在地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凭发票、检查检验报告单、处方等票据资料,经学校出具证明,到定点的卫生服务中心审核报销门诊医疗费。
本次缴费自明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本次参保的居民自明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请广大居民在缴费期内抓紧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凡不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将不能享受明年全年的各项医疗保险待遇。
如有政策疑问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热线12333,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电话0379-63221792,中国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健康保险部电话0379-63341259。同时,您还可到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二楼服务大厅35号窗口或者涧东路30号中国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一楼服务大厅以及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现场咨询。